Saturday, July 4, 2015

候選人checklist

2014年,我在輔選的時候,因為有眾多的候選人,每個候選人會卡關的地方都不一樣。最後我製做了「候選人checklist」,以避免有的候選人只做自己善長的事,卻忘了最關鍵的事沒有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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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選人Checklist:
1 開政治獻金專戶、零存款証明、通過監察院審核
2 製作基本的拜訪名片。
3 候選人polo衫繡名字、候選人背心、彩帶
4 出門拜票
5 製作講解自己理念、政見、個人特色的A4文宣,可以用於派報。
6 掛上大型看板廣告
7 製作自己的fb粉絲專頁、個人網站、個人的wiki條目。
8 詢問自己是否已經獲得某種程度的選民支持?例如:
(a) 情報:選民告訴你,該如何改進?或是告訴你,何日是某某人結婚,會有一大堆人,可以去拜票。
(b) 有人來當你的志工
(c) 收到的政治獻金超過1萬。

這邊有一些文宣品要特別注意的事項:
(A) 如果有送給選民的文宣品,是有含一些小禮物的。例如:衛生紙。記得,東西的價值不可以超過30元。否則就算是「賄選」。
(B) 名片或是文宣,記得要有候選人的簽名。這個法規真的很容易被忽略。關於這個部分可以參考下列的新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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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9日電)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今天決議,前立委羅志明在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時,因選舉宣傳品未簽名案,涉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,處羅志明新台幣10萬元罰鍰。
中選會指出,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蔡英文、蘇嘉全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蘇震清聯合競選總部,在今年1月13日,檢附載有「羅志明後援會」名稱及「幫蘇震清解壓,讓他下台休息!」內容的競選宣傳品,向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舉發,經屏東縣選委會審議通過,提報中選會委員會議。
中選會表示,查證發現,文宣是由羅志明認可的六堆後援會印發,因此認定後援會在選舉活動上的行為是獲羅志明的授權或允許,後援會印發文宣,也是屬於羅志明同意發放的文宣。
中選會說,不過因羅志明未在後援會文宣簽名,已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2條第1項規定,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,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處以10萬元罰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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